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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就兩類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

    來源:Chinese website      發布日期: 2023年03月07日
    為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,提高頻譜使用效率,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,工業和信息化 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對《800/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技術應用規定(試行)》(信部無〔2007〕205號)及《超寬帶(UWB)技術頻率使用規定》(工信部無〔2008〕354號)的修訂工作,形成了《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及《超寬帶(UWB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,并于近日公開征求意見。

          

            為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,提高頻譜使用效率,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,工業和信息化 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對《800/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技術應用規定(試行)》(信部無〔2007〕205號)及《超寬帶(UWB)技術頻率使用規定》(工信部無〔2008〕354號)的修訂工作,形成了《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及《超寬帶(UWB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,并于近日公開征求意見。

      《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適用于920-925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、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。該規定以附件方式明確了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、使用的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的技術要求,并規定,此類設備的管理將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,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,但需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。該規定施行之日起,無線電管理機構將不再受理和審批840-845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申請,已獲得該頻段型號核準證的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。

      《超寬帶(UWB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適用于7235-8750MHz頻段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、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。該類設備的發射信號帶寬(-10dB 帶寬)不少于 500MHz,主要應用于短距離高速無線數據通信、定位、測距、感知等領域。該規定明確要求,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、使用的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“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技術要求”,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;使用此類設備將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進行管理,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。此外,該規定還明確了射電天文臺址周圍1公里范圍內禁止使用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等內容。

        目前,這兩類設備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公眾可于2023年2月6日前按照要求,通過下述渠道向工業和信息化 部無線電管理局進行意見反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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